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稅務局,南寧海關各隸屬海關: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結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及我區實際,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共同修訂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寧海關
? ? ? ? ? ? ? ?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依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主要職能:
(一)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三)開展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咨詢、分析工作;
(四)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干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五)負責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
(六)負責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
第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自治區予以認定,并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開展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指導協調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
第七條? 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創新效益顯著;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
(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企業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上的,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2%;
(五)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六)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40人;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2.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 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
4.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申請。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報送《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申請材料。
(二)設區市初審。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將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同時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
(三)認定審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設區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認定意見。
(四)公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評估審核,確認認定結果,并予以公示。
(五)發布認定名單。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發布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名單。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組織開展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原則上每3年評價一次。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材料報送。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將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等報送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設區市初審。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后,將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復核評價。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價材料進行核查,形成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70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后,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三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如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于每年8月31日前,將變更情況報送所在地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同時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
第十四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認定為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子公司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原則上不得再申請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1個月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六條? 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該企業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因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該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七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對調整、撤銷與更名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確認并公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技術創新、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其申報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等。
第十九條? 擇優推薦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等。
第二十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要求,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后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桂工信科技〔2018〕22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廣西稅務局和南寧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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